代开增值税发票违法吗?

如果是请税务机关代开发票就不会违法,

什么是增值税?国家为什么收增值税?1、理论上的增值税的增值额是指企业在生产过程中新创造的那部分价值。因为增值税只就增值额征税,所以叫“增值”税。举个例子:某产品生产成本80块钱,生产厂家生产加工后售价100元,增值了20元。实际上增值税只就增值的20元进行征税(购进的80元成本可抵扣进项税金),生产厂家要交的增值税为100*17%(销项说金)-80*17%(进项税金)=3.4元(应交税金)。同样,假定该产品以100价格卖给销售的商家,商家售价为150元,在这个环节增值了50元,那么商家应交税金就等于150*17%(销项税金)-100*17%(进项税金)=8.5元。不知道这么解释能否对增值税的基本原来有所理解。
2、增值税不是所得税,只就利润部分征税,通过上面例子可看出,它是用按所有收入乘以相应税率计算税金,但是它可以抵扣你购进环节的增值税金。3、增值税是就企业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业务以及从事进口货物取得的增值额征收的一种税,只要是实现销售了货物等应征增值税的收入,就要交增值税,不论开是增值票还是普通票,哪怕是不开票,也要交税。
4、销售电脑的公司,如果是小规模纳税人(年收入小于180万元的企业),税率为4%。如果是一般纳税人(年收入大于180万元的企业),税率为17%(但是可以抵扣购进电脑的进项税)。
5、如果仅是因为开票就加钱,那必然不合法。因为中国商品的价格不照美国等国家是的,注明了价款是多少,税款是多少。而是含着税的。比如售价4000元的电脑就含有153.85的税款(假定销售电脑的企业是小规模纳税人),4000元里应该有不含税的售价3846.15元和153.85。同时销售商也应该开具4000元的发票,如果加钱给开发票,不加就不开票,那商家必然是为逃税。

以下是违法的情况:
1、采购的商品未交纳进项税的不得抵扣;
2、没有真实购销业务而取得的增值税发票不得抵扣;
3、未支付货款,或虽已支付又通过其它途径转回的,不得抵扣;
4、货款已支付,但货物未发生转移的不得抵扣;
5、有真实的采购业务,但取得的增值税发票非销售方开具的,不得抵扣;
6、盗用他人名号开具的增值税发票不得抵扣;
7、经税务机关鉴定是假发票的不得抵扣。
总之,在购销经济活动中,票、货、款必须一致,否则取得的增值税发票一旦抵扣,无论是真票假开还是假票真开,都属违法行为,将受到处罚。

商业发票(Commercial Invoice)

1. 商业发票的基本内容

   商业发票(以下简称“发票”)没有统一的格式,但是,一般应具备以下主要内容:

  (1) 首文部分首文部分应列明发票的名称、发票号码、合同号码、发票的出票日期和地点,以及船名、装运港、卸货港、发货人、收货人等。

   [1] 发票名称发票上应有“Invoice”(发票)字样。一般情况下应按信用证对发票的具体要求制做,例如,如果信用证要求提供的是“Commercial Invoice”(商业发票),则发票的名称必须有“Commercial”字样,否则发票则与信用证的要求不符。

  [2] 发票号码发票号码是出口商制作发票的编号,这是发票中不可缺少的内容之一。

  [3] 合同号码发票中应反映进出口双方贸易合同的号码。信用证中经常规定要示在发票上加注合同号码。但是,如果信用证规定加注的合同号码与实际合同号码不符并且来不及修改时,发票上应按信用证的要求加注错误的合同号码。不过,可在错误的合同号码后面注明“正确的合同号码应为......”。有时,信用证要求在发票上加注开证行名称和信用证的号码,则应将其加注在发票上。

  [4] 发票的日期和地点发票的日期就是发票的制作日期,也应理解为发票的签发日期。一般情况下,发票的日期应略早于汇票日期,同时不能迟于信用证的有效期,发票的制作地点一般是出口公司的出单地点,在发票上应有反映。发票的日期应在运输单的出单日期之前。

  [5] 装运港和目的港一般发票上应列明货物的装运港和目的港口。

  [6] 运输工具 如果采用直达船运输时,应在发票上加注船名,如果中途需要转船,则应注明转运港名称。

  [7] 收货人(Consignee)收货人就是发票的抬头人,一般为进口商或信用证的开证申请人,其名称和地址(有时包括电传号码、传真号码等)应严格按照信用证的具体要求加打在发票上。

  [8] 发货人(Consignor)发货人一般为发票的出票人,即是出口商或信用证的受益人,其名称和地址一般打印在发票的上方。如果信用证中有特别规定,则按信用证的具体要示输,一般情况下,发货人的名称和地直等应与信用证的受益人完全一致。另外,发货人(即信用证的常驻益人)应在发票的右下方打印上自己的名称并签字或盖章。

  (2) 本文部分 发票的本文主要包括唛头、商品名称、货物数量、规格、单价、总价、毛重/净重等内容。

  [1] 唛头(Shipping Mark)唛头是货物装的标记。发票上的唛头应与信用证中规定的唛头完全一致。

  [2] 商品名称发票上的商品名称应与信用证中规定的商品名称完全一致。如果信用证中的商品名称有错误或漏字等并且未来得及修改,发票上的商品名称也应将错就错,以保证发票与信用证规定的完全一致。不过,可在错误的名称后面加注正确的名称。银行只负责审核单据表面上的一致性。因此,商品名称的表面性应与信用证的要求保持一致,不可使用商品名称的简写或繁写或同义词或同义名称等。

  [3] 货物数量和重量发票中列明的货物的数量(件、个、条等)和重量应与信用证中货物描述的数量和重量完全一致,并与提单等基本单据中货物的数量和重量一致。

  [4] 规格货物的品质规格是出口商交货的标准,发票上一般应标明所装货物的品质规格情况。

  [5] 商品的单价和总价发票的单价一般包括计价单位、计价货币、价格条件和单价金额等内容。发票的单价应与信用证中规定的货物单价一致。发票的总价不是货物总金额、总价值,也就是货物数量与货物单价之积。发票的总金额不能超过信用证的金额(除非信用证另有规定)。

  (3) 结文部分发票的结文一般包括信用证中要求加注的特别条款或文句。

  发票的结文还包括发票的出票人签字。发票的出票人签字一般在发票的右下角,一般包括两部分内容:一是出口商的名称(信用证的受益人),二是出口公司经理或其他授权人的手签,有时也可用手签图章代替手签。

  但是,有些国家规定,写在签署人签字以下的文字内容无效。因此,应特别注意,发票的各项内容应列在签署人签字之上。UCP500规定,如果信用证没有特别要求,发票可以没有签字。

发票的作用

发票是记录经营活动的一种原始证明;发票是加强财务会计管理,保护国家财产安全的重要手段;发票是税务稽查的重要依据;发票是维护社会秩序的重要工具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商品流通的不断扩大,发票在整个社会经济活动中,特别是在税收征管及财务管理中起的作用越来越大。其作用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发票是记录经营活动的一种原始证明。由于发票上载明的经济事项较为完整,既有填制单位印章,又有经办人签章,还有监制机关、字轨号码、发票代码等,具有法律证明效力。它为工商部门检查经济合同,处理合同纠纷,法院裁定民事诉讼,消费者向销货方要求调换、退货、修理商品,公安机关核发车船牌照,保险公司理赔等,提供了重要依据。所以消费者个人养成主动索取发票的习惯是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保障。
   2、发票是加强财务会计管理,保护国家财产安全的重要手段。发票是会计核算的原始凭证,正确地填制发票是正确地进行会计核算的基础。只有填制合法、真实的发票,会计核算资料才会真实可信,会计核算质量才有可靠的保证,提供的会计信息才会准确、完整。
   3、发票是税务稽查的重要依据。发票一经开具,票面上便载明征税对象的名称、数量、金额,为计税基数提供了原始可靠的依据;发票还为计算应税所得额、应税财产提供必备资料。离开了发票,要准确计算应纳税额是不可能的,所以税务稽查往往从发票检查入手。
   4、发票是维护社会秩序的重要工具。发票具有证明作用,在一定条件下又有合同的性质。多年来的实践证明,各类发票违法行为,不仅与偷税骗税有关,还与社会秩序的诸多方面,如投机倒把、贪污受贿、走私贩私等案件关系甚大。发票这一道防线一松,将为经济领域的违法犯罪打开方便之门。所以,管好发票,不仅是税务机关自身的责任,也是整个社会的工作。

发票的真假识别

发票的真假识别一般有4种方法,但最主要的是前2种方法:
1、普通发票联发票采用专用水印纸印刷,水印图案为菱形,中间标有SW字样,发票联不加印底纹。2、发票监制章和发票号码采用有色荧光油墨套印,印色为大红色,在紫外线灯下呈现橘红色反应。
3、普通发票必须套印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发票监制章"的形状为椭圆形,长轴为3厘米,短轴为2厘米,边宽为0.1厘米,内环加刻一细线,上环刻制"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字样,下环刻制"地方税务局监制"字样,中间分别刻制:"××省××市"或"××省××县"字样。"发票监制章"环内字样均为楷体。
4、普通发票的基本联次为三联,第一联为存根联,开票方留存备查;第二联为发票联,收执方作为付款或收款原始凭证;第三联为记帐联,开票方作为记帐原始凭证。 普通发票中的定额发票的联次一般为单张三联,第一联为存根联;第二联为发票联;第三联为记帐联。普通发票各联字色为:第一联为白纸黑字;第二联为发票专用纸,字棕色;第三联为白纸,字谈红色。其他根据需要增减联次的,各联字色可任定,但不得与一、二、三联字色相同。

发票丢失了怎么办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票单位和个人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向办税服务厅发票管理窗口申请缴销发票:
1、用票单位和个人已使用的发票存根保管5年期满后应当造具清册,申请缴销。
2、用票单位和个人发生解散、破产、转让、改组、撤消、合并、联营、分设、迁移、停业、歇业等情况的,应当在申请办理变更税务登记、注销税务登记的同时,对原来印制、购买的普通发票,应当申请缴销。
3、税务机关统一规定的发票换版,更换发票监制章或发票防伪专用品时,用票单位和个人原来的普通发票(主要指空白发票)在使用到期后,登记造册、集中送税务机关缴销,或由税务机关监销。
4、用票单位和个人有严重违反税务管理和《发票管理办法》规定的,应由税务机关收缴其普通发票。
5、税务机关按规定终止委托售票单位售票的或者受托售票单位书面提出不再代售发票的,税务机关应于终止或者提出的当日收缴其所领的发票。

用票单位和个人丢失、被盗普通发票的,应于发现丢失、被盗当日书面报告主管税务机关,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在核销前按照规定予以处罚,同时,用票单位、个人须在省、市以上报刊和电视等传播媒介上公告声明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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